关于印发《常州市区自主创业人员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办法》的通知(常人社发(L)〔2010〕96号)

作者: 时间:2014-10-28 点击数: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常州市区自主创业人员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常州市区自主创业人员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办法

2.常州市区自主创业人员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略)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常州市区自主创业人员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办法

为积极鼓励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在成功创业的同时带动社会就业,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常政发〔2009〕184号)的规定,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常州市区新创办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并吸纳一定数量人员就业的创业人员(以下简称自主创业人员)。

二、具体条件

自主创业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奖励:

1、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经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后自主创业;

2、按规定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自2010年1月1日起自主创业(以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为准);

3、在领取营业执照1年以内,吸纳1名及1名以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双零”家庭成员、特困家庭成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发放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奖励标准

按每吸纳本市市区1名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奖励1000元的标准,对自主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办理程序

1、自主创业人员对照上述条件,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常州市区自主创业人员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复印件均为三份,原件备查):

(1)所创办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自主创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创业培训合格证》,吸纳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吸纳就业人员的工资明细和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申请者身份,对其投资金额、经营场地、经营形式、吸纳就业人员情况等进行考察认定,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将相关奖励资金拨付至各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各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自主创业者本人。

五、本办法所称的常州市区,是指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和戚墅堰区。金坛、溧阳两市及武进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六、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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