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促进就业税收政策享受对象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常人社发〔2011〕162号)

作者: 时间:2014-10-28 点击数:

附件1:

常州市促进就业税收政策享受对象

认定实施细则

为贯彻国家、省有关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认定、审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文件明确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自主创业人员是指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扶持政策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方可到税务部门申请税收减免。

(一)人员范围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指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已在户籍所在社区失业登记连续满6个月及以上并有相关援助记录、连续6个月无有效劳动合同及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指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已被认定为“零就业家庭”的人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低保家庭”人员):指在领取营业执照时为“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⑴毕业年度内的高校在校生,指毕业年度1月起至毕业当年年末,尚未取得高校毕业证书,在校创业的毕业年级应届学生。

⑵毕业年度内高校应届毕业生,指已取得高校毕业证书后,当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认定条件

1、创业人员及其创业领域属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推拿、网吧、氧吧经营的,不属于税收政策扶持范围);

2、创业人员未享受过相关就业创业税收扶持政策;

3、属第一款1、2、3、项类型的创业人员须参加社会保险;

4、创业人员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三)需提供的材料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低保家庭”人员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低保家庭人员另需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需提供:

⑴毕业年度内的高校在校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教育部门颁发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⑵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审核流程

1、创业人员持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申请并填写《常州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表》(附件2)。

2、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认定范围和条件进行核查,重点核查以下情况:一是创业人员及其创业领域是否属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二是创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三是创业人员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并申请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

3、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按以下方式予以盖章认定:

⑴对第一款1、2、3、项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第7页中的“就业援助卡”页注明认定时间,加盖“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戳记,并由经办人员签章;

⑵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⑶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第7页中的“就业援助卡”页注明认定时间,加盖“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戳记,并由经办人员签章。

4、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须将每月通过“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的人员名单汇总,填报《常州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汇总表》(附件3),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备案,同时将认定的创业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相关信息录入市“金保工程”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

二、企业实体的认定、审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文件明确规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在新增岗位中吸纳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于48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一)人员的认定

1、人员范围:

⑴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⑵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⑶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2、需提供的材料:

⑴《就业失业登记证》(附第2、3、9页复印件);

⑵在国有企业及其所办集体企业工作经历需提供个人档案中以下所列材料之一的复印件:

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复印件;

②档案中其他证明在国有企业及其所办集体企业工作经历的材料复印件;

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有效期内的《低保证》复印件。

3、认定流程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认定申请。所辖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核查以下情况:一是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二是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三是新招用人员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并申请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第七页中的“就业援助卡”页注明认定时间,加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认定戳记,并由经办人员签章。

(二)企业实体的认定

1、企业范围: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2、需提供的材料:

⑴《常州市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申报表》(附件4)一式四份;

⑵《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税收政策花名册》(附件5)一式四份;

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附件6)一式四份;

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⑸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⑹企业与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⑺《常州市参加社会保险职工花名册》、《常州市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缴费工资人员增减变化汇总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⑻上年末职工花名册及申报当月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注明新增人员);

⑼企业上年末及申报当月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⑽《常州市职工录用备案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⑾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需提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证明》;

⑿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需提供街道、社区证明材料;

⒀按要求需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流程

1、企业实体吸纳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符合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可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提出认定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2、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核查以下情况:一是核查当期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规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是否已享受税收扶持政策;二是核查企业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三是企业为新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四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新增岗位招用失业人员。必要时将深入企业现场核实;五是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3、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相应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上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并将“企业信息”、“企业吸纳四类人员信息”录入市“金保工程”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对不符合享受优惠经营范围的企业不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管理和使用

1、《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样式,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的编号办法。

2、《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须打印、按规定编号,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后生效。

3、《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分正、副本,正本可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一并悬挂,副本作为享受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凭证。

4、《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是企业享受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有效凭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发证机关组织实施,年检记录由发证机关填写,负责人签章。

三、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中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武进区、金坛市、溧阳市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由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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