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各支行,各辖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妇女联合会,各经办银行:
为进一步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创业作用,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妇女联合会共同制定了《常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妇女联合会
2014年1月21日
常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管理,全面实施民生金融工程,不断完善创业服务体系,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2]16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管理部门为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和常州市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妇联)。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贷款发放对象是指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劳动密集型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中符合条件的个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阶段,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创业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偿还贷款能力的常州市区居民,原则上在领取营业执照3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其中,非常州市区户籍的要求为:常州市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五年内在常州市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大学生、高技能人才、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含学士)的留学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中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关于小企业划型标准,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须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含)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常州市区工业企业。
第三章 贷款额度和方式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经办银行的新增贷款,按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额度为200万元。
第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计结息和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可在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适当浮动,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
第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逾期后,由经办银行负责催收。本办法实施后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风险损失由经办银行承担。
第九条 常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为江苏银行常州分行和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经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办理市区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第四章 贷款贴息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10万元(含)以下部分,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100%给予贴息;1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经办银行的新增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第十一条 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贴息方式采取由借款人先按规定支付利息,贷款到期还清本息后由财政通过贷款银行一次性贴息的方式。对到期不能全额归还贷款本息的,不予贴息。
第十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每半年申请办理一次,由经办银行计算贴息金额,并向财政部门提交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分户情况表。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对象。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不再区分“微利项目”和“非微利项目”,按贷款额度给予贴息。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只能享受一次贷款贴息,已享受过其他财政性贷款贴息的个人和企业不可再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五章 经办流程
第十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个人应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妇联提出申请。其中,符合条件的非常州市区户籍申请人应向经营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或妇联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个人应填写《常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一式三份),由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或妇联初审,报区就业管理机构或区妇联审核签署意见后,交经办银行受理。
第十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个人需同时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1.《营业执照》副本;
2.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3.个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 区就业管理机构、妇联应及时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和审核情况报市就业管理机构或妇联备案。
第十九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申请由经办银行受理,并提供下列材料,报市就业管理机构审核。
1.《常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副本;
3.当年招用登记失业人员的名单和《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二十条 市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进行认定,重点审核企业新招用失业人员状况及数量、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对不签订员工劳动合同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市就业管理机构不予认定。
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独立审贷,并可根据贷款管理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相关材料;经审核同意贷款的,由经办银行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具体发放手续,并将相关贷款材料留存备案。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牵头组织协调,加强政策宣传,指导和督促经办银行完善信贷管理,强化信用建设,保障贷款额度,积极提供便捷、高效金融服务,提升民生金融工作水平。
第二十三条 常州市财政局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检查,同时安排专项经费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常州市人社局加强创业培训管理,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工作,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信用建设”的联动机制作用。
第二十五条 常州市妇联指导和帮助妇女创业,推进基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工作,加强妇女创业项目培育,协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十六条 各经办银行运用“小额担保贷款+商业经营贷款”的方式,对生产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借款人,优先发放商业性贷款,积极支持其扩大创业成果。
第二十七条 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人社局和常州市妇联建立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机制,各经办银行应指定业务部门,按月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办理情况报告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北、天宁、钟楼和戚墅堰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常银发[2007]73号)、《常州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常银发[2007]77号)、《关于对〈常州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常银发[2009]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常银发[2011]104号)等同时废止,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1.常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略)
2.常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略)